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2001-06-14 11:49: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
UDC 613.3 GB5749-85
1 总则
1.1 为贯彻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,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,特制订本标准。1.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。各级卫生防疫站、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在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集中式给水时,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、环境保护、规划、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,确定水源选择、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,认真审查、设计,做好竣工验收,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、水质鉴定、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,由供水所在地的乡、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。
各级公安、规划、卫生、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,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,做好水源保护工作,防止污染。
1.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(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)和分散式给水。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.1 生活饮用水水质,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。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
项 目
标 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(度) 不超过3度,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、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.5-8.5 总硬度(以CzCO3,计)(mg/L) 450 铁(Fe)(mg/L) 0.3 锰(Mn)(mg/L) 0.1 铜(Cu)(mg/L) 1.0 锌(Zn)(mg/L) 1.0 挥发性酚类(以苯酚计)(mg/L) 0.002 硫酸盐(mg/L) 250 氯化物(mg/L) 250 溶解性总固体(mg/L) 1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(mg/L) 1.0 氰化物(mg/L) 0.05 砷(As)(mg/L) 0.05 硒(Se)(mg/L) 00.01 汞(Hg)(mg/L) 0.001 镉(Cd)(mg/L) 0.01 铬(六价)(Cr6 )(mg/L) 0.05 铅(Pb)(mg/L) 0.05 银 0.05 硝酸盐(以N计)(mg/L) 20 氯仿*(μg/L) 60 四氯化碳*(μg/L) 3 苯并(a)芘*(μg/L) 0.01 滴滴滴*(μg/L) >1.0 六六六*(μg/L) >5.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(个/mL) 100 总大肠菌群(个/L) 3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.3mg/L。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,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.05mg/L 放射性指标 总σ放射性(Bq/L) 0.1 总β放射性(Bq/L) 1.0 2.2 集中式给水,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,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,均应有消毒设施。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,必要时,还应有除砂、防浑浊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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