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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部委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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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部委文件 发布者:admin1 发布时间:2007-6-7 阅读:316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

发改环资 [2004]73 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(计委)、经贸委(经委)、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:
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,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,提高资源利用率,保护环境,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》(国发 [1996]36 号)规定,我们组织修订了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( 2003 年修订)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( 1996 年修订)同时废止。
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,体现了国家鼓励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。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,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。
各地区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,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,防止骗取税收优惠。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,请及时反馈。

附:资源综合利用目录( 2003 年修订)
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
二 ○○ 四年一月十二日

资源综合利用目录( 2003 年修订)

——信息来源:武汉鑫隆泰燃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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